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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2016年台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日期 請連結: http://stella3391.pixnet.net/blog/post/379109623-j...
今天阿爛的大聲公 願為大家廣播一下
對英國度假打工有興趣的朋友
就是第二階段開放申請時間就在明天囉 請大家把握機會唷
詳情相關作業如下:
作業期程表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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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期間 |
申請人生日 |
抽籤日期 |
結果公告 |
贊助證明效期 |
第一階段 |
103年12月15日-103年12月23日 |
73年1月7日-86年1月6日 |
103年12月29日 |
104年1月5日 |
104年1月6日-104年4月6日 |
第二階段 |
104年4月30日-104年5月8日 |
73年5月22日-86年5月21日 |
104年5月15日 |
104年5月20日 |
104年5月21日-104年8月21日 |
註:第二階段抽出候補名額之贊助證明效期為9月18日-12月18日。
-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:
- o (一)申請程序
- § 1、申請人需於申請期間,至青年署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(http://iyouth.youthhub.tw)臺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專區線上填寫申請表(需研提300字計畫,並含切結書正本,需本人親筆簽名,影印及傳真恕不接受),列印後併同應備文件於各階段規定之申請期限下午5時前送達青年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。歷年曾報名申請且審核通過者,僅需重新填寫預計赴英期間及目的,以及研提300字計畫,即可完成申請程序,毋須再列印紙本。
- § 2、恕不接受傳真或資料不齊全之報名,亦不接受電話報名。
- § 3、郵件送出後,於預定送達日之隔天,可以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登入查詢審核狀態,本署不另作審核狀況之通知。
- § 4、審核狀態未通過者,於報名截止前可補件,並於信封上註明「臺英贊助證明申請補件」及個人姓名和流水編號,凡更改申請表中身分證字號及生日者,請重新進入線上系統更改後列印補送,並且需於各階段規定之申請期限下午5時前將紙本資料送達,逾期視同未通過,請務必注意補件期限,以免影響個人權益!
- o (二)應備文件:
- § 1、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- § 2、退伍令、退役或免役證明影本(男性)。
- o (一)申請程序
- 八、核發方式:申請文件受理後,由青年署進行資格審查。資格符合者未達年度各階段核發名額,全數核發;超過年度各階段核發名額,公開以電腦亂數隨機抽出,並於青年署官方網站、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公告。
- 九、贊助證明有效期間:第一階段贊助證明有效期為104年1月6日至4月6日,第二階段贊助證明有效期為104年5月21日至8月21日,第二階段抽出候補者之贊助證明有效期為104年9月18日至12月18日,各階段贊助證明有效期間均為3個月。
- 十、為有效運用贊助證明名額,調整104年臺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核發作業制度,每階段核發名額為500名,並於第一階段贊助證明效期結束後,確認第一階段未辦理簽證之名額,若第一階段核發名額有剩餘,將併同第二階段辦理,並於第二階段增列贊助證明候補名冊500名:
- o (一)核發方式:
1.第一階段於103年12月29日上午10時於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4樓會議室,公開以電腦亂數隨機抽出500名核發名冊,於民國104年1月5日於青年署官方網站、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公告。倘第一階段核發名額有剩餘,將併同第二階段辦理。
2.第二階段於104年5月15日上午10時於青年署14樓會議室,除公開以電腦亂數隨機抽出500名外,並確認第一階段未辦理簽證之名額,若第一階段核發名額有剩餘,將併同第二階段辦理,且依序抽出500名候補名冊,於民國104年5月20日於青年署官方網站、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公告。 - o (二)候補遞補方式:依第二階段抽出之候補名冊順序依序遞補,候補者生日須為民國73年9月19日(含)後出生,若候補者年滿31歲,則依序由次一順位候補者遞補。
- o (三)遞補者名單公告:104年9月17日於青年署官方網站、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公告候補名冊遞補者之名單。候補遞補者需於104年9月18日至12月18日,及未滿31歲前向英國簽證申請中心提出YMS簽證申請。
- o (一)核發方式:
- 十一、注意事項:
- o (一)申請人應於贊助證明有效期間及未滿31歲前,向英國簽證申請中心申請YMS簽證。
- o (二)贊助證明專為申請YMS簽證之用,並不提供任何財物贊助。
- o (三)獲得贊助證明不保證必然取得YMS簽證,申請人應依英國政府相關規定申辦簽證(例如提供財力證明、繳交簽證費用等)。
- o (四)赴英國期間應注意安全,並自行辦妥所需保險。
- o (五)獲得贊助證明卻未提出YMS簽證申請者,12個月內不得再申請此項贊助證明(例如獲得104年第一階段贊助證明卻未提出簽證申請者,105年第一階段方可再次提出申請),惟若於贊助證明有效期限一個月前以書面或E-mail通知本署主動提出放棄者,則不受此規定限制。
- 十二、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,得隨時公告補充。
- 十三、其他相關規定請參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「核發臺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作業規定」。另可參考本署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:https://iyouth.youthhub.tw,青年署承辦人曾小姐,02-2356-6243,shiauling@mail.yda.gov.tw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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