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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2016年台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日期 請連結:  http://stella3391.pixnet.net/blog/post/379109623-j...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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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情相關作業如下:

 

作業期程表格

 

申請期間

申請人生日

抽籤日期

結果公告

贊助證明效期

第一階段

1031215-1031223

7317-8616

1031229

10415

10416-10446

第二階段

104430-10458

73522-86521

104515

104520

104521-104821

:第二階段抽出候補名額之贊助證明效期為918-1218日。

 

 

  •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:
    • o       (一)申請程序
      • §   1、申請人需於申請期間,至青年署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(http://iyouth.youthhub.tw)臺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專區線上填寫申請表(需研提300字計畫,並含切結書正本,需本人親筆簽名,影印及傳真恕不接受),列印後併同應備文件於各階段規定之申請期限下午5時前送達青年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。歷年曾報名申請且審核通過者,僅需重新填寫預計赴英期間及目的,以及研提300字計畫,即可完成申請程序,毋須再列印紙本。
      • §   2、恕不接受傳真或資料不齊全之報名,亦不接受電話報名。
      • §   3、郵件送出後,於預定送達日之隔天,可以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登入查詢審核狀態,本署不另作審核狀況之通知。
      • §   4、審核狀態未通過者,於報名截止前可補件,並於信封上註明「臺英贊助證明申請補件」及個人姓名和流水編號,凡更改申請表中身分證字號及生日者,請重新進入線上系統更改後列印補送,並且需於各階段規定之申請期限下午5時前將紙本資料送達,逾期視同未通過,請務必注意補件期限,以免影響個人權益!
    • o       (二)應備文件:
      • §   1、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      • §   2、退伍令、退役或免役證明影本(男性)
  • 八、核發方式:申請文件受理後,由青年署進行資格審查。資格符合者未達年度各階段核發名額,全數核發;超過年度各階段核發名額,公開以電腦亂數隨機抽出,並於青年署官方網站、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公告。
  • 九、贊助證明有效期間:第一階段贊助證明有效期為10416日至46日,第二階段贊助證明有效期為104521日至821日,第二階段抽出候補者之贊助證明有效期為104918日至1218日,各階段贊助證明有效期間均為3個月。
  • 十、為有效運用贊助證明名額,調整104年臺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核發作業制度,每階段核發名額為500名,並於第一階段贊助證明效期結束後,確認第一階段未辦理簽證之名額,若第一階段核發名額有剩餘,將併同第二階段辦理,並於第二階段增列贊助證明候補名冊500名:
    • o       (一)核發方式:
      1.第一階段於1031229日上午10時於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4樓會議室,公開以電腦亂數隨機抽出500名核發名冊,於民國10415日於青年署官方網站、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公告。倘第一階段核發名額有剩餘,將併同第二階段辦理。
      2.
      第二階段於104515日上午10時於青年署14樓會議室,除公開以電腦亂數隨機抽出500名外,並確認第一階段未辦理簽證之名額,若第一階段核發名額有剩餘,將併同第二階段辦理,且依序抽出500名候補名冊,於民國104520日於青年署官方網站、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公告。
    • o       (二)候補遞補方式:依第二階段抽出之候補名冊順序依序遞補,候補者生日須為民國73919日(含)後出生,若候補者年滿31歲,則依序由次一順位候補者遞補。
    • o       (三)遞補者名單公告:104917日於青年署官方網站、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公告候補名冊遞補者之名單。候補遞補者需於104918日至1218日,及未滿31歲前向英國簽證申請中心提出YMS簽證申請。
  • 十一、注意事項:
    • o       (一)申請人應於贊助證明有效期間及未滿31歲前,向英國簽證申請中心申請YMS簽證。
    • o       (二)贊助證明專為申請YMS簽證之用,並不提供任何財物贊助。
    • o       (三)獲得贊助證明不保證必然取得YMS簽證,申請人應依英國政府相關規定申辦簽證(例如提供財力證明、繳交簽證費用等)。
    • o       (四)赴英國期間應注意安全,並自行辦妥所需保險。
    • o       (五)獲得贊助證明卻未提出YMS簽證申請者,12個月內不得再申請此項贊助證明(例如獲得104年第一階段贊助證明卻未提出簽證申請者,105年第一階段方可再次提出申請),惟若於贊助證明有效期限一個月前以書面或E-mail通知本署主動提出放棄者,則不受此規定限制。
  • 十二、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,得隨時公告補充。
  • 十三、其他相關規定請參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「核發臺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作業規定」。另可參考本署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:https://iyouth.youthhub.tw,青年署承辦人曾小姐,02-2356-6243shiauling@mail.yda.gov.tw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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